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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武汉9月27日电(记者甘丽华)去年底,历经8年的困难诉讼,我国环保范畴的严重涉外知识产权案———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和美资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终告胜诉。但9个多月曩昔,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连续收到暂缓履行通知书。其企业担任人忧虑这起最高人民法院初次选用5人大合议庭公开审理和判赔金额最高的严重知识产权案,将面对“空
据介绍,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是我国首家二氧化硫减排专业企业,具有包含世界专利在内的一系列自主知识产权。其间,以天然海水完成硫减排的一项发明专利,晶源公司在1995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发明专利申请,于1999年9月取得专利权。
该案被告之一美资华阳电业公司在福建漳州后石独资建造大型火电厂,因错购该案另一被告日本富士化水的镁法脱硫工艺设备陷入困境,在寻求武汉晶源公司协助并运用先进的海水法脱硫技能后,该建造项目不只处理了脱硫环保问题顺畅脱困,并且提高了发电经济效益。
华阳公司在2000年年头建成项目后宣告,其脱硫选用的是日本富士化水和欧美国家的现有工艺,否定选用我国技能。
在与侵权方洽谈一年多无果后,武汉晶源于2001年9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5月,福建高院一审判定,确定被告侵权。武汉晶源因一审没有履行两被告侵权的一起职责,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大合议庭公开审理,并约请近20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政府和世界组织驻华组织代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旁听。
200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定,确定富士化水、华阳公司一起施行了侵略晶源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判定两家公司一起补偿晶源经济损失人民币5061万元。
本年4月,该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09年我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维护10大案子之一,在国内外影响严重。
但胜诉之后,武汉晶源公司并没有按期拿到巨额补偿,而是别离于4月、8月接到“暂缓履行决议”。有关法令专家剖析,该案终究由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履行,履行单位“连降三级”,在相似的严重案子中极为稀有。两次暂缓履行决议适用的司法解释并不共同,第一次适用的是2002年发布的《关于正确适用暂缓履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则》,第2次适用的却是199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有违“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准则。专家呼吁,在知识产权维护方面应给予国内企业和外企平等待遇。
武汉晶源公司担任这个的人说,国内企业维护知识产权比外国的企业要困难得多,要一起和世界本钱以及传统实力“博弈”。他等待为期3个月的第2次暂缓履行完毕后,相关方面能敏捷履行履行判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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