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描述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公司纯收入情况、未分配利润余额情况及现金流状况,结合公司未来投资和业务发展计划,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以总股本155,56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5,558,000.00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是一家专门干有机硅精细化学品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凭借技术优势、产品的质量优势及良好的信誉,在所属细致划分领域处于领头羊。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最重要的包含有机硅功能性助剂和苯基氯硅烷两大类,大范围的应用于有机硅新材料、医药、电子化学品、新能源等领域。
功能性助剂产品最重要的包含甲基系列的六甲基二硅氮烷、硅醚等,以及乙烯基系列的乙烯基双封头、乙烯基硅氮烷等。有机硅功能性助剂产品用途广泛,其中六甲基二硅氮烷作为硅橡胶、硅油等有机硅下游产品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关键改性材料,能够明显提升有机硅材料的疏水、补强、延展等性能;作为基团保护剂用于部分抗生素、肝炎、肿瘤、艾滋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治疗药物的合成;作为粘接助剂、清洗剂、抗蚀剂等用于半导体工业;乙烯基双封头主要作为封头剂用来生产高温硫化硅橡胶、加成型硅橡胶、硅凝胶和乙烯基硅油等系列产品。
苯基氯硅烷产品最重要的包含苯基三氯硅烷和二苯基二氯硅烷等有机硅新型特种单体,是生产苯基中间体以及苯基硅橡胶、苯基硅树脂、苯基硅油等下游产品的主要的组成原材料,更是提高下游产品特种性能的关键原料。相对于甲基有机硅材料,苯基有机硅材料具备更加优异的特种性能,尤其在耐高低温、耐辐射、耐候性等方面表现优异。
公司采购部根据生产计划、原料库存及到货周期,制订月度采购计划,并向生产厂商直接采购或通过贸易商采购。公司成立了完善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对新进入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产品试用,最后依照产品的质量、性能、试用情况、价格等因素选定合格供应商,并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采购部、质量管理部对合格供应商选择、续用做综合评价。
公司主要采取“市场导向,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即依照产品市场趋势、客户订单需求、产品库存等因素,下达生产任务组织生产。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技术部负责生产工艺管理,制定产品工艺技术文件;生产车间严格执行工艺操作程序,控制各项工艺指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环保部对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安全环保问题进行全程监督;质量管理部按有关标准对原料、产成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控制。
公司销售业务由国内市场部和国际市场部负责,主要以向有机硅下游生产企业及医药制造企业直销为主,向贸易商销售为辅的模式。贸易商客户均采用买断式交易。两种模式的销售价格和销售策略均依照产品综合成本、市场供需情况、原材料供应情况等因素制定,账期和付款方式的选择无差异。凭借产品质量优势及良好的市场信誉,公司已与众多全球知名有机硅生产企业及制药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同时,通过客户推荐、参加展会等方式和知名客户影响力进一步拓展公司的销售渠道。
详见本报告“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之“三、公司关于公司未来发展的讨论与分析”之“(一)行业格局和趋势”的相关描述。
4.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总额为210,459.1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94.7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96,655.1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95.63%。实现营业收入49,032.91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8.5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733.64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8.2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307.37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38.88%;每股盈利1.21元,较上年同期减少35.6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盈利1.03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4.92%。
详见本报告“第十一节财务报告”之“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44、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变更”。
6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12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4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初亚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2020年年报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未披露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说明》。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18)。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为规范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拟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后分别与上述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24)。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12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4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贤钊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地反映报告期内的经营和财务情况;未发现参与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2020年年报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地反映报告期内的经营和财务情况;未发现参与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未披露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说明》。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18)。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438,739,927.49元。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50元(含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55,56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85,558,000.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54.38%。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明显的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充分考虑到对投入资产的人的回报,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我们赞同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现阶段及未来的资金需求因素,不会对公司每股盈利、现金流状况产生较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及长期发展带来重大影响。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委托理财金额:拟使用不超过1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在上述额度及委托理财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委托理财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董事、保荐人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及核查意见。
为提高暂时闲置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9号)核准,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89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1.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38,646,500.00元,扣除与这次发行相关的费用38,646,5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00,000,000.00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20]91010001号《验资报告》。
1、公司理财由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每笔具体理财业务由财务负责人审批并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公司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的协议中应明确界定产品类型为保本型理财产品。
2、公司及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企业资金安全或影响正常资金流动需求的状况,应及时采取对应措施。
3、监事会、独立董事根据需要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做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在公司审计部门核查的基础上,如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打理财产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券商打理财产的产品等。
1、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预先确定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和期限,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
2、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根据需要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做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在公司审计部门核查的基础上,如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认为必要,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委托理财的受托方拟为银行、证券公司等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交易对方及投资产品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打理财产的产品的情形,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增加股东回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是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不可能影响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本次现金管理能大大的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公司短期投资本金根据打理财产的产品类型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实物资产或银行存款,所得收益相应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或利息收入(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会计处理为准)。
虽然公司选取投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主要面临收益波动、流动性以及投资实际收益不达预期等风险。
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人出具了核查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供公告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可能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我们赞同公司使用不超过10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适度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升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新亚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委托理财金额:拟使用不超过5亿元自有资金,在上述额度及委托理财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委托理财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1、公司理财由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每笔具体理财业务由财务负责人审批并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
2、公司及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或影响正常资金流动需求的状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监事会、独立董事根据需要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在公司审计部门核查的基础上,如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等。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符合内部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
2、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根据需要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在公司审计部门核查的基础上,如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认为必要,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委托理财的受托方拟为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交易对方及投资产品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增加股东回报,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是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本次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公司短期投资本金根据理财产品类型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银行存款,所得收益相应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或利息收入(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会计处理为准)。
虽然公司选取投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主要面临收益波动、流动性以及投资实际收益不达预期等风险。
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供公告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不超过5亿元的自有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化工(2020年修订)》及相关要求,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0年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以上经营数据仅供投资者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所用。敬请投资者审慎使用,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化工(2020年修订)》及相关要求,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0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以上经营数据为公司初步统计数据,仅为投资者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敬请投资者审慎使用,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9号)核准,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889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1.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38,646,500.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38,646,5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00,000,000.00元,上述资金于2020年8月26日全部到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20]91010001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余额为1,067,314,330.23元,其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的活期存款为117,314,330.23元,现金管理余额为950,000,000.00元。明细如下: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2018年12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8年12月26日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均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期预先投入自筹资金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瑞华核字[2020]91010107号《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具体置换金额如下: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
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年9月24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1亿元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投资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2022年6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和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违规的情形。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合伙)认为,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六、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扬子路2号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三)个人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须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请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新亚强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新亚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亚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新亚强在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