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近期管帐专员重视的几个财税问题答复很简练!
近期热门问题汇总: A级企业获得反常专票且已申报抵扣该怎么样处理 托付个人展开研制活动产生的研制费能否加计扣除 外籍职工出差境外获得的出差补助是否免个税
问:我公司是深圳的一家公司,交税信誉等级为A级,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告诉书,奉告公司7月份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反常增值税扣税凭据,请问该怎么样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反常增值税扣税凭据处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则,交税信誉A级交税人获得反常凭据且现已申报抵扣增值税、处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告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请求。经税务机关核实,契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则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答应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交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请求的,应于期满后依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则作相关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12366每日咨询热门(2021年8月3日)》第二问“2021年7月份及之后税款所属期,交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告诉书,奉告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反常增值税扣税凭据。
交税人在处理交税申报时应当怎么处理?”回答如下,依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交税人适用)》及其附列材料的填写阐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材料(二)》第23a栏“反常凭据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反常增值税扣税凭据转出的进项税额。
假如交税人的交税信誉等级不为A级,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反常增值税扣税凭据处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则,应当在交税人处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告诉书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依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材料(二)》填写阐明的要求,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材料(二)》第23a栏。
假如交税人的交税信誉等级为A级,则可依据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则,自接到税务机关告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请求,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成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材料(二)》第23a栏。若交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请求,或许提出核实请求但经核实承认相关发票不契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则的,应当持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因而,你公司交税信誉等级为A级,可自接到税务机关告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请求,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成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材料(二)》第23a栏。若交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请求,或许提出核实请求但经核实承认相关发票不契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则的,应当持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问:我公司托付个人展开研制活动,实践产生的开销计入当期损益的托付研制费用,请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是不是可以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讨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1点规则,企业托付外部组织或个人进行研制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依照费用实践产生额的80%计入托付方研制费用并核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托付外部研讨开发费用实践产生额应依照独立买卖准则承认。托付方与受托方存在相关联系的,受托方应向托付方供给研制项目费用开销明细状况。企业托付境外组织或个人进行研制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托付境外研讨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18〕64号)第一条规则,托付境外进行研制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依照费用实践产生额的80%计入托付方的托付境外研制费用。托付境外研制费用不超越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制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则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第六条规则,本告诉所称托付境外进行研制活动不包括托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制活动。第七条规则,本告诉自2018年1月1日起履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托付境外组织或个人进行研制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则一起废止。
综上,你公司托付境内个人展开研制活动,依照费用实践产生额的80%核算加计扣除;托付境外个人展开研制活动,产生的研制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我公司的外籍职工经常去境外出差,请问外籍职工出差境外获得的出差补助是否免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则,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外籍个人按合理规范获得的境内、外出差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获得有关补助征免个人所得税履行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7〕54号)第三条规则,对外籍个人按合理规范获得的境内、外出差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交税人供给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据(复印件)或企业组织出差的有关方案,由主管税务机关承认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批阅项目的后续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4]80号)第十四条规则,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获得有关补助征免个人所得税履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则,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获得的住房补助、膳食补助、洗衣费、搬家费、出差补助、省亲费、言语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助,由交税人供给有关凭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撤销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获得上述补助收入,在申报交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则供给有关有用凭据及证明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交税人或代扣代缴责任人申报的有关补助收入逐项审阅。对其间有关凭据及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助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交税人或代扣代缴责任人在限制的时间内,从头供给证明材料。凡未能供给有用凭据及证明材料的补助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交税调整。
综上,你公司的外籍职工获得的能供给有用凭据及证明其合理性的境外出差补助,可以轻松的享用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