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会计很辛苦会计着重关注的24个热点问题
1、一般纳税人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具体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3)纳税人购进用来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5)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3、涉及税率调整的一般纳税人如何升级税控设备或开票软件,开具出最新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答:纳税人的税控设备硬件不需要拿到税务机关升级,也不需要税务机关进行新的税率授权,只需将税控开票软件升级至V2.1.30.180425版本即可。纳税人在连接互联网的状态下,启动税控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升级到最新版本。
答:开票软件升级后,在5月1日零时之后重新进入软件,系统会自动更新新版税收分类编码,并将17%税率更新为16%税率,11%税率更新为10%税率。
注意:若开票软件未升级新版本,5月1日零时之后登录软件,系统虽然也会自动更新新版税收分类编码,但原来的商品编码库中17%和11%的商品税率不会自动替换为16%和10%税率,需要手工批量修改。
5、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之后,是否能直接开出16%和10%税率的发票?
6、开票软件已升级,5月1日之后是否还可以开具17%和11%税率的发票?
答:对于5月1日之前登记生效的一般纳税人,开票软件升级之后,还能够正常的使用17%和11%税率开具蓝字发票,但开票时需要手工选择税率;对于5月1日之后登记生效的一般纳税人,无法开具17%和11%税率的发票。
7、2018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业务,5月1日之后适用什么税率,怎么开票?
答:按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适用税率应依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确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应区分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来判定:
(1)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5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2)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5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3)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货物在4月30日之前发出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货物在5月1日之后发出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4)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4月30日前发出货物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5月1日后发出货物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5)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5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6)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5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5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8)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预收款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5月1日之后收到预收款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8、5月1日以后收到的17%和11%税率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可以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取得的按17%或11%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含4月30日前开具的),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的规定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60天内抵扣进项税额。
9、销售方2018年3月份销售货物已按17%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购买方表示可能5月份要退货,请问到时候销售方该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对应蓝字发票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10、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因发票冲红和补开发票等事项,开具了17%和11%税率的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2018年5月1日后,将开票税率是17%(符合相关规定开具)和16%的销售额均据实填入16%税率的栏次;将开票税率是11%(符合相关规定开具)和10%的销售额均据实填入10%税率的栏次。具体能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 一、……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11、本轮增值税税率调整,调整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何时启用?
答: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2018年5月征期仍使用原申报表,不受税率调整等新政策的影响。
答: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服务”)的,以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合计销售额超过规定的相关标准,应当依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需要说明的是,一是“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二是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三是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非货币性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答:(1)满足年应税销售额的条件,即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累计应税销售额是指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
(2)应税货物劳务的一般纳税人中,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称《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登记的,或者未超过标准申请登记的,同时满足第(1)条年应税销售额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兼有应税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中,货物劳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登记的,或者未超过标准申请登记的,同时满足第(1)条年应税销售额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估算的具体方法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纳税人,如果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足12个月,其预估年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累计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实际经营的月份×12;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纳税人,如果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足4个季度,其预估年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累计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实际经营的季度数×4。
答:转登记日是指一般纳税人办结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手续的当天。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可办理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手续。
答:转登记的手续由纳税人发起,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答:转登记纳税人能够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答:转登记纳税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税控开票软件自动校验联网状态,税务机关不需要修改纳税人的离线、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怎么样去使用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法律法规计算缴纳增值税。21、转登记前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核算,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留存备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余额不得用来抵减转登记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应纳税额。尚未申报抵扣的扣税凭证具体计入时分两种情形:
(1)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勾选确认、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事宜。
(2)转登记日当期尚且还没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待取得后,在认证期限内(360天),持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勾选确认或者稽核比对事宜
22、纳税人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如何调整?
(1)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统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申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2)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做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2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该如何开具发票和申报?
(1)发票开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24、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否再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文末领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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